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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城郊五金塑料厂与芦裕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芦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790号原告: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怡青,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诉被告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计45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浒山某某五金塑料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