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与缅甸和胜赌场取得联系,以2万元人民币取得该赌场的网络账号、密码及2万元网络筹码,后租用宣威市兴和城小区7栋19楼1905室,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赌客投注累计168350余元,抽头渔利1万余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朱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与缅甸和胜赌场取得联系,以2万元人民币取得该赌场的网络账号、密码及2万元网络筹码,后租用宣威市兴和城小区7栋19楼1905室,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头渔利9485元。2015年12月23日,民警从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5995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证人牟某某、宁某、彭某某、聂某某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场提取记账记录及盈利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主动上缴赌资及非法盈利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用于聚众赌博的赌资人民币2万元及现场查获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5995元及非法渔利所得人民币9485元,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宣威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的非法所得及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4548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清审 判 员 周 劲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