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445号原告: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周某,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