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25民初1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武建和与赵国福、刘国才、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和,赵国福,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25民初1462号之二原告武建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农发行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赵国福,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号。身份证号:。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被告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二道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和,经理。原告武建和因与被告赵国福、刘国才、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建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将被告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地上厂房及厂房内全部设备、以及向隆化县财政局交纳的竞买土地的保证金予以查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国才死亡,尚未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武建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武建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承德聚成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地上厂房、厂房内全部设备、以及向隆化县财政局交纳的竞买土地的保证金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武建和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8.9幢号(隆房权证字第201236**号)、1.2幢号(隆房权证字第201236**)、15号楼(隆房权证字第201236**)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82904元,减半收取414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武建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苏 颖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