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小林、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雷某,赵下元,赵某,赵顺明,赵守军,唐某,赵桂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林,男,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33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200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1月4日假释)。被告人陈某甲,男,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34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人刘某甲,男,于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211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东县。上述三被告人于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女,1987年1月2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广州市一出租屋。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佛山市石湾宾馆2016房),次日变更监视居住地址为被告人雷某当时在广州市的居住地。2015年11月20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告人雷某当时的住所广州市花钟落潭镇竹料村出租屋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在上述地点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赵下元,男,1970年6月14日生于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海鸥村*组。200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女,1988年10月23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广州市。2015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佛山市石湾宾馆2016房),同年9月15日变更监视居住地址为被告人赵某当时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新路某街某号。2015年11月20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在被告人赵某当时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号*楼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在上述地址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赵顺明,男,1974年8月11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唐家岭办事处)白木塘村*组。2005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守军,男,1965年12月5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唐家岭办事处)白木塘村*组。200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邱永杏,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10月1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桂林,女,1985年5月14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唐家岭办事处)白木塘村*组。2014年8月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金兰、林华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雷某、赵下元、赵某、赵顺明、赵守军、唐某、赵桂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4月20日,该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雷某、赵某、赵下元、赵顺明、赵守军、唐某、赵桂林及辩护人邱永杏、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雷某、赵下元、赵某、赵顺明、赵守军、唐某、赵桂林分工合作,采取由一人或多人假扮顾客转移被害人或其同事的注意力,一人趁机动手的方式,有分有合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及佛山市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顺明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黎冲新市场a111号日用品店,由被告人刘某甲、赵顺明转移被害人李某甲的注意力,被告人陈某甲动手盗走被害人李某甲放在柜台内货架上一台价值1394元的小米4手机。二、2015年7月13日9时26分许,被告人雷某、刘某甲、赵小林、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新路华盛名烟名酒零售批发行,由被告人刘某甲在店外接应,被告人赵小林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刘某乙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刘某乙放在收银台处一台价值6014元的苹果iphone6plus(64g)手机,后被告人陈某甲扮作顾客拖延被害人刘某乙发现手机被盗的时间。三、2015年7月14日9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赵下元、雷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黎冲新市场服装区某号铺萌莲服装店,被告人赵小林发现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在店外接应,被告人刘某甲、赵小林、赵下元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夏某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夏某放在店内柜台处的挂包一个,包内有一条项链。四、2015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赵小林、刘某甲、雷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丽日玫瑰食街某铺裕丰行内,被告人刘某甲发现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赵小林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曾某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曾某一台价值4576元苹果iphone6手机,后被告人陈某甲扮作顾客拖延被害人曾某发现手机被盗的时间。五、2015年7月14日10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赵小林、赵下元、雷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某号兆阳广场societe&yi特卖场,由被告人赵小林在店外接应,被告人陈某甲、赵下元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陈某丁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陈某丁放在收银台的一个蓝色挂包,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六、2015年7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赵下元、雷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某号铺某号喜洋洋连锁便利店,被告人刘某甲发现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陈某甲、赵小林、赵下元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黄某(××)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黄某放在收银台处一台价值1666元的小米4手机一台。七、2015年7月17日9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雷某在广州市萝岗区万达广场二楼某号酷乐潮玩玩具店内,由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同事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放在收银台处一台价值6113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八、2015年7月18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赵下元、雷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挂绿广场某号啄木鸟皮具店,由被告人刘某甲在店外接应,被告人陈某甲、赵小林、赵下元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钟某(××)及其同事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钟某放在收银台处一台价值3133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九、2015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赵下元、雷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东汇城某楼某号塞飞洛皮具店,由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在店外接应,被告人赵小林、赵下元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梁某的注意力,被告人雷某动手盗走被害人梁某放在收银台处一台价值4543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十、2015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桂林、赵下元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典广场二楼童装店,由被告人赵桂林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陈某戊(××)的注意力,被告人赵下元动手盗走被害人陈某戊放在柜台处一台价值2044元的iphone5s手机。十一、2015年9月5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9.2号馆某号展位,由其同伙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李某乙的注意力,被告人赵某动手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台价值5605元的iphone6plus(64g)手机。得手后,被告人赵某在会展中心10.2号馆通道处被抓获,并被起获上述手机。十二、2015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赵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华林国际e馆某档,由被告人唐某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张某乙同事的注意力,被告人赵某动手盗走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店内一台价值5141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十三、2015年9月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守军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华林国际c馆某号金玉玉器珠宝店内,趁被害人陈某己不备,盗走被害人陈某己放在柜台上一台价值5140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十四、2015年9月9日12时49分许,被告人赵顺明、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华林国际c馆二楼某号湘祥佛缘店内,由被告人唐某负责接应及转移赃物,赵顺明动手盗走被害人何某甲放在店内一台价值4753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十五、2015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顺明、赵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东平新城中欧中心某展位,由被告人赵顺明扮作顾客转移被害人张某丙的注意力,被告人赵某动手盗走被害人张某丙放在展位柜台上一台价值4320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2015年8月5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市场附近马路边抓获被告人雷某、陈某甲、刘某甲、赵小林;在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公交车站抓获被告人赵下元、赵桂林,并从被告人赵下元处起获被害人陈某戊被盗的苹果iphone5s手机一台。2015年9月10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家具博览城对面的加油站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赵顺明、赵守军、唐某,并从被告人赵顺明处起获被害人张某丙被盗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唐某处起获被害人何某乙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一台。破案后,上述起获的手机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十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外壳、购机发票复印件,金大福珠宝保证单及钻石吊坠检验单复印件,被害人张某丙、被告人赵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号码159××××5128、130××××2893(被告人赵某)、130××××3454(被告人赵守军)、186××××0796(被告人陈某甲)、132××××0658(被告人刘某甲)、156××××0366(被告人雷某)、131××××1831(被告人赵下元)、188××××9775(被告人赵小林)通话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视频监控内容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乙、李某甲、曾某、夏某、黄某、陈某戊、张某乙、何某甲、陈某己、张某甲、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丁、张某丙、钟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雷某、赵下元、赵桂林、赵顺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赵守军、刘某甲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宗盗窃行为。经查,被害人张某丁陈述其手机被一男一女盗走,其并不清楚盗窃手机之人的外貌特征,但其却能辨认出被告人赵某、赵守军,故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与辨认笔录存在矛盾之处,对其辨认笔录不应采纳。对该宗盗窃行为,被告人赵某、赵守军在侦查阶段均未供认。尽管被告人赵守军当庭予以认可,但无其他证据与其供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宗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雷某、赵某、赵下元、赵顺明、赵守军、唐某、赵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盗窃九次,盗得财物共价值27439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八次,盗得财物共价值27439元;被告人雷某、赵小林均参与盗窃八次,盗得财物共价值26045元;被告人赵下元参与盗窃六次,盗得财物共价值11386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价值15066元;被告人赵顺明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价值10467元;被告人赵守军参与盗窃一次,盗得财物共价值5140元;被告人唐某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价值9894元;被告人赵桂林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参与盗窃一次,价值2044元;十名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2、第14-16宗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第13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小林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赵某、唐某、赵桂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下元、赵顺明、赵守军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林、陈某甲、刘某甲、赵下元、赵顺明、赵守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赵下元、赵顺明、唐某、赵桂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2017至1年4月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原已羁押三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赵下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原已羁押五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赵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赵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赵桂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原已羁押六个月又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