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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城玻璃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刘长库,宋桂华,宋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三甲二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库,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长库,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宋桂华,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宋成海,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刘长库、宋桂华、宋成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