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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姚鑫与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鑫,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640号原告姚鑫。委托人胡万昌(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8003141515),男,汉族,住所湖北省房县军店镇指北村3组白果90号。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负责人刘金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文,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岳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鑫与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鑫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鑫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姚鑫负担。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赵超斌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