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欣怡与被告黄小羽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欣怡,黄小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608号原告:黄欣怡。法定代理人:李艳超。被告:黄小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欣怡与被告黄小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欣怡法定代理人李艳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欣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