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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欣怡与被告黄小羽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欣怡,黄小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608号原告:黄欣怡。法定代理人:李艳超。被告:黄小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欣怡与被告黄小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欣怡法定代理人李艳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欣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