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明亮申请赵文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亮,赵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董明亮,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坡镇南坊村8组,证件号码220182199102283550。被执行人赵文荣,地址保寿镇徐家村9组。董明亮与赵文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文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明亮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文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明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文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明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