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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袁一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袁一峰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326号之一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大厦11层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一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陈根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