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崔风文与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文,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308号原告崔风文。被告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文诉被告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678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677元。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