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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国朝与张健、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朝,张健,王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93-1号原告赵国朝,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健,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静,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赵国朝诉被告张健、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审判员阎忠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