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常娥、贺玉龙等与谢光磊、刘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常娥,贺玉龙,贺艳玲,谢光磊,刘爱民,刘远民,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莫常娥,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贺玉龙,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贺艳玲,女,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谢光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郴州市。被执行人:刘爱民,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远民,又名刘选民,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姜红,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我院依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