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田敬义与昌乐县宝都街道前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敬义,昌乐县宝都街道前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敬义。委托代理人付少坤,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宝都街道前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艳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义因与被上诉人昌乐县宝都街道办事处前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系上诉人田敬义于1999年4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案外人肖宁于2007年与田吉东结婚,婚后并未取得被上诉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肖宁在离婚起诉状中陈述其因与田吉东感情不和,于2013年阴历正月即回其娘家居住,被上诉人与肖宁针对涉案土地签订的三份补偿协议均系在2013年5月份,故上述补偿协议的效力应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丹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