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结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1674号原告魏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电话:187XX****XX。委托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电话:137XX****XX。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建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文婧、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故动手打伤原告。被告还经常酗酒、赌博,对家庭及子女严重不负责任。为买大车于2007年4月2日欠下魏某乙10900元债务。原告无奈之下,于2013年7月14日离家在外打工,期间一直未回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确于2013年7月离家在外打工,期间一直未回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有子女抚养问题待解决。另,原、被告于2007年向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0000元,已经还了20000元,还有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尚未还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申请证人魏某乙出庭作证:证据1:欠条一张,拟证明原告在2007年4月2日为了买车向魏某乙借款10900元。证据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在2007年4月2日为了买车向魏某乙借款10900元的事实。证据3: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证据4: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情况。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5年2月13日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一张,拟证明被告归还贷款20315元的事实。证据2:2016年2月4日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一张,拟证明被告归还贷款22713.51元的事实。证据3:2016年2月4日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贷款借据一张,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拟证明被告尚欠贷款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欠条是后补的,且证人魏某丙的妹妹,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于证人魏某乙属于利害关系人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具备客观性,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3、证据4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日生育长女刘佳迪;2007年5月6日生育长子刘佳烁,现就读于小学。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有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贷款债务20000元。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离家打工,期间一直未回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后,应积极妥善处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于2013年7月份分居至今已近三年,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佳烁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魏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刘佳烁成年,于每月25日前给付。三、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贷款20000元,由原告魏某甲、被告刘某某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丽颖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某某的证言;…二、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300元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再结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