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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与郝某、田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郝某,田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207号原告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堑镇天宇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林。委托代理人董亚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郝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田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郝某、田某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义县天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某、田某起诉。审 判 长  殷凤梅审 判 员  刘婧婧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