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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0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许奋与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奋,尤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03298号原告许奋。委托代理人王惠中,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美艳。原告许奋女与被告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奋女的委托代理人王惠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奋女诉称,尤美艳向其借款6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尤美艳承诺每月按月支付利息,如不支付,则归还本金;尤美艳未按月支付利息,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尤美艳返还本金6万元。被告尤美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尤美艳向许奋女借款5万元,约定至2017年2月20日归还,尤美艳于当日向许奋女出具了借条。2016年3月15日,尤美艳再次向许奋女借款1万元,至2016年6月15日归还,尤美艳亦于当日出具了借条。2016年4月28日,尤美艳在上述两张借条上分别另行出具承诺,表示收到上述款项,每月支付利息,如违约则归还本金。许奋女在庭审中陈述尤美艳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两笔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月息3分,由尤美艳按月支付,但尤美艳未按约付息;其于2016年4月28日找到尤美艳,要求如不支付利息则归还本金,尤美艳则在两张借条上确认收到款项,并作出如不付息则还本金的承诺。后,尤美艳未支付利息,亦未返还本金。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奋女主张的借款有借条为凭证,尤美艳亦在借条上确认收到借款,本院对许奋女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尤美艳在借条上承诺如不支付利息,则归还本金,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许奋女关于尤美艳未按约付息,要求归还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尤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奋女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尤美艳负担。该款已由许奋女预付,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迳付给许奋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代理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