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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黎雄与黄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雄,黄苡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1094号原告黎雄。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苡峰。原告黎雄与被告黄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雄的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苡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雄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18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2015年1月18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没有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黎雄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借款协议,证明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在北流市六靖镇旧粮所新潮家具商场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当即提供借款3万元给被告。被告黄苡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苡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本案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黎雄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9月18日,原告黎雄与被告黄苡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条款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3、协议生效当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定当即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016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予以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没有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本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苡峰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给原告黎雄;二、被告黄苡峰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给原告黎雄(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苡峰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