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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凤元兵与杨久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元兵,杨久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692号原告:凤元兵。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久周。委托代理人:XX康,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凤元兵诉被告杨久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元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凤元兵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