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秀召与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秀召,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300号申请人:胡秀召,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仑,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胡秀召与被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胡秀召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7月1日,胡秀召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秀召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秀召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