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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堂才与童大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程堂才,童大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801号原告:程堂才,务工。被告:童大寨,务工。原告程堂才诉被告童大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堂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大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堂才诉称:原告自1990年开始从事房屋室内装潢油漆工作。2015年6月,原告在北京经人介绍为被告承接的公司室内装潢工程从事油漆工作。2015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5000元,同日,被告出据欠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给付20000元,下欠35000元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童大寨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在北京承接的公司室内装潢工程从事油漆工作。2015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据欠原告工人工资款5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给付20000元,下欠35000元至今未付。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童大寨出据的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程堂才在被告童大寨承接的公司室内装潢工程中从事油漆工作,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款5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给付200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大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程堂才欠款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童大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