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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池理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17号罪犯池理想,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锡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理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4月3日、2014年9月9日作出(2009)、(2012)、(2014)宁刑执字第10197号、第2105号、第48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池理想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池理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池理想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理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理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