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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丽金、孙春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金,孙春桃,李丽金,孙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金,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孙春桃,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金与被执行人孙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春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孙春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孙春桃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丽金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春桃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春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丽金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孙春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