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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与张甲人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张甲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18号楼。负责人陈凤林,院长。被执行人张甲人,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与张甲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甲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新浪微博“张甲人”(http://weibo.com/u/1865932761)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张甲人负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张甲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公证费一千一百元;三、被告张甲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经济损失五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张甲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太嘉园医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511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