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马兴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748号罪犯马兴丽,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兴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兴丽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兴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兴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