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拓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明,拓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明,小名高三,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文盲,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燕村。被执行人拓建云,又名拓建荣,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高建明申请执行拓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8日本院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拓建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建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2016年6月2日被执行人拓建云将案件款20000元交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高建明来本院称被执行人拓建云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无需再执行,故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将执行费800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党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