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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德云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刘季云,汤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6号原告周德云,男,汉族,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段雨村,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龙征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涂阳,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荣,该局拆迁科科长。第三人刘季云,男,汉族,1936年6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汤宗凤,女,汉族,1941年3月29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云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及第三人刘季云、汤宗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该案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吕 鸣人民陪审员  章小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