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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袁德奇故意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德奇,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崇州市羊马镇。2001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岳明,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德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德奇及其辩护人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晚,谭某东以索要债务为由,邀约被害人赵某共同来到崇州市羊马镇被告人袁德奇的家中,因袁德奇不在家,二人对袁德奇的妻子朱某英及儿子袁某勇进行语言威胁,在朱某英支付700元后,二人离去。次日凌晨6时许,二人再次来到袁德奇家向袁索要债务,并在楼下守候。被告人袁德奇带上家中一利器(实物未找到)下楼,持该利器将被害人赵勇右手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袁德奇在崇州市羊马镇凌翔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腕关节完全离断伤构成重伤二级;右上肢神经损伤、肢体瘢痕均属轻伤二级。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和八级。被害人赵勇已自行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五万余元,被告人袁德奇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赵勇经济损失三千元。被害人赵勇表示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袁德奇主张各项民事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德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袁德奇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网上追逃信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谭某东、朱某英、袁某勇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袁德奇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出院病情证明,医疗费、鉴定费票据,被告人袁德奇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德奇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计后果,持利器故意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德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德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岳明关于被害人与他人上门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语言威胁,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袁德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袁德奇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德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德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倪望博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人民陪审员  任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卫翔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