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50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超锋,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了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2016年7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邓启章代理审判员 胡敏刚人民陪审员 何清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