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利永、姜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程利永,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94号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春秀被执行人程利永。被执行人姜立军。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利永、姜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