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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与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715号原告王,农民。被告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