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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71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居民。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至同月12日,宋新威、兰海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废旧房屋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以“小九”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由吴元意(另案处理)召集参赌人员,并先后雇佣文显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头,雇佣方水根、王建丰、刘治忠、杜钢(均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雇佣被告人周某及覃向前、胡敏(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至2015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望风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同月12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2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川省宜宾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新威、兰海龙、吴元意、文显均、覃向前、胡敏、王建丰、刘治忠、杜钢、方水根、许文兴、吴富强、李仲兵、夏铭泷、徐学刚、赵美凤、王阿三、刘汉焱、吴影雪的证言,检查笔录,覃向前、胡敏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