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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佩红与张扎根、田执民、王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红,张扎根,田执民,王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佩红被执行人:张扎根被执行人:田执民被执行人:王鸟关于张佩红申请执行张扎根、田执民、王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扎根、田执民、王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尚有10156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