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王建元、姜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王建元,姜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287号原告:金应龙。被告:王建元。被告:姜志军。原告金应龙诉被告王建元、姜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应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应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应龙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