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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焕与钟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钟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685号原告徐焕。被告钟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与被告钟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