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焕与钟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钟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685号原告徐焕。被告钟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与被告钟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