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恭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恭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44号被执行人王恭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恭汉犯盗窃罪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附加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胜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