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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恭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恭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44号被执行人王恭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恭汉犯盗窃罪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附加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胜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