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806号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80842739。法定代表人何章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卿庶、庄远意,公司职员。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彦。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86988Q。代表人黄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思盛、钱晨程,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拟与被告另行协商还款事宜,故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