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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506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墨子巷62号。负责人:金小胜,该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某,男,1967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北环办北关村三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