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水电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三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气象局附近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谭成、杨振邦等人。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5克、麻古3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三犊源气象局一巷子口,贩卖了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陈某、谭某,毒资150元由陈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2、2016年3月10日12时许,杨振邦用电话与被告人刘某联系,约定从被告人杨振邦处购买200元约1克冰毒和二粒麻古。毒资过几天支付。后杨振邦委托谭某到城关镇三犊源刘某处拿了毒品。杨振邦在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尚未给付毒资。3、2016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三犊源气象局宿舍家中。贩卖了100元约0.5克冰毒给李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尿检报告、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谭某、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刘某属多次贩卖毒品,根据2016年4月1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应属情节严重,但本案犯罪事实发生在4月11日以前,根据200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