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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行审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南昌市青山湖区吃铺农庄酒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青山湖区吃铺农庄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行审第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谢敬钧,局长。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吃铺农庄酒店,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徐志强,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7日对南昌市青山湖区吃铺农庄酒店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爱国审 判 员  熊青锋代理审判员  樊高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