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德仁与从汝广、李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仁,从汝广,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61号申请人:李德仁,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从汝广,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林,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德仁因与被申请人从汝广、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从汝广、李林共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广场南区706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从汝广、李林共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广场南区706室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朱丽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与拂晓大道交叉处万达广场3-9#幢1单元3103室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七���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