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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火车西站。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杨方,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献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湾集装箱办理站)因与被申请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对双方争议工程量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量应当以《合同终止结算审核报告》予以确认。2、一审判决对争议工程量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工程量的确认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所查明的事实确认,而不能将其交予鉴定机构予以查明。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申请再审称应当将2013年4月29日出具的《合同终止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量的依据。经审查,丰湾集装箱办理站于一审庭审时提交的《合同终止结算审核报告》系复印件,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发表质证意见时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且提出其系单方面合同,没有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的签章等质证意见;二审庭审时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称其对该结算审核报告没有认可,所以没有盖章,双方对该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的来源亦存在异议。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来源的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没有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无不当。因双方未对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和决算,故一审根据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亦无不妥。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对争议工程量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丰湾集装箱办理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