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73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2年2月4日出生。被告傅某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梁某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离婚,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