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73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2年2月4日出生。被告傅某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梁某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离婚,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