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瑞与陆卫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陆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203号申请人:陈瑞,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陆卫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陆卫民在你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