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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庆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庆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245号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菊。委托代理人罗馨,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渝,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