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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亚军、李运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亚军,李运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尤春月。被执行人孙亚军。被执行人李运翠。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李运翠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孙亚军、李运翠征收社会抚养费162948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费234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