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758号原告毛某。被告卢某(曾用名卢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甑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