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24817-6。法定代表人邬荣军。被执行人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51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27505-1。法定代表人林垾锌。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433-7。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垾锌,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超群,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唐芸,女,1980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王贯虹,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5元,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以被执行人台州市馨原栗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正章洗衣有限公司、王海龙、林垾锌、林超群、唐芸、王贯虹的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17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