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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与完高峰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诉被告完高峰、XX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