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平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唐鹏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唐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1号原告李华平,又名李雪平,男,生于1976年12月21日。委托代理人陈钇霖,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乔西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元,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治川,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鹏,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唐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唐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5.00元,由原告李华平承担。审 判 长 蔡 中 华人民陪审员 陈 德 明人民陪审员 吴��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小 薇 百度搜索“”